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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為辦理破布子111年2月下旬及3月下旬霪雨(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6月8日農授金字第1115084666號函辦理。

受理期限及程序:受災農民應自111年6月8日至6月23日 止,向案關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 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農業 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 暨計畫書」,向農(漁)會信用部提出申請。

另受災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可依「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 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規定,於本會公告之翌日起15日 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申貸復耕、復建所需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