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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為辦理非屬森林副產物 之竹筍112年2-3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主旨:臺南市為辦理非屬森林副產物 之竹筍112年2-3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 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29%)。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2-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七、另上揭公告地區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如有受災,可依「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規定,於本會公告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申貸復耕、復建所需資金,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8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18%)。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

受災作物:非屬森林副產 物之竹筍

低利貸款項目:蔬菜

貸 款 額 度:最高三十七萬五千元/ 公頃

貸 款 期 限 :最長五年,本金寬緩期限最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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