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部 insurance

壹、 參加農健保

服務項目 應備證件
參加農健保

1.身分證正本、印章。
2.全戶戶籍膳本(十日 內有效),記事欄記事不可省略。
3.全戶加保農地之土地地籍膳本(十日 內有效)。
4.新化區農會存摺及存摺印鑑。
5.申請前一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二張,角度拍不同,相片請由照相館洗出。
6.(一)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三倍以上(10200×3=30600元)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 達月投保金額二分之一以上(10200 × 2=5100元)金額者。
 (二)申請前一年內開立之銷售農、 林、漁、畜產品憑證 30600元以上或購買農業生產
 資材之憑證5100元以上。
7.本人須親自到本會辦理。

8.土地使用同意書。

 

貳、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參加職保
107年11起試辦,農保被保險人及農業工作者參加全民健保者可自願加保,且有實際從農而致傷害時,提供傷害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給付、喪葬津貼。
◎加保手續:
本人持1.身分證正本2.辦理代扣繳之農會存摺3.存摺印鑑
若農會受理時加保系統搜尋不到農地資料,應配合提供資料方可完成加保手續。
◎保費繳納方式:
由加保人授權扣款之存摺收取保費,於每年5月及11月底前扣繳,一次收取6個月費用。
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保費,且寬限期間30日屆滿後仍未繳納,勞保局自動自未繳納日零時起取消加保資格。

◎自110年5月1日起新加保職保傷害給付分2種,為一般或增給傷害給付,

已在保者得於每年5月底前及11月底前填寫申請調整(一次為限)。                           

加保手續:1.國民身分證正本正本 2.存摺印鑑

◎並新增「區域性從農」業務,請向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請。

須知從事農作地區地段地號

加保資格:

  1. 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
  2. 年滿15歲
  3. 未有農保及健三身份
  4. 須未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
  5. 未限制是否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加保手續:1.國民身分證正本正本 2.辦理代扣繳之農會存摺 3.存摺印鑑

4.申請前一個月內之從事農業生產工作照片兩張角度拍不同

(照相館洗出來)

**參加區域性職災保險者,應於審查小組會議列席說明,申請人未列席或

經審查小組.審查不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者,不予加保。

參、自110年1月1日起開辦「農民退休儲金」,請向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請。
◎加保資格:
  1. 具有農保身分。
  2. 未滿65歲。
  3. 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申請手續:
  1. 本人親自臨櫃辦理。
  2. 身分證正本。
  3. 農會存摺及存摺印章。
◎可自行選擇提繳比率,每月基本工資1%~10%,每年於5月及11月可調整提繳比率(一次為限)。

肆、 現金給付業務

服務項目 應備證件
一、 生育給付:

1.父親、母親及小孩之全戶戶籍膳本(十日內有效),記事欄記事不可省略。
2.全戶加保農地之土地地籍膳本(十日內有效)。
3.小孩出生證明正本。
4.農保被保險人印章及新化區農會存摺或金融機構存摺。

二、 喪葬津貼:

1.除戶後全戶戶籍膳本(十日 內有效),記事欄記事不可省略。
2.全戶加保農地之土地地籍膳本(十日內有效)。
3.死亡證明書正本。
4.請領人印章及新化區農會存摺或金融機構存摺。
(請領人與死亡人不同戶籍,請檢附二戶之戶籍膳本)

三、 殘廢給付:

1.全戶戶籍贈本(十日內有效),記事欄記事不可省略。
2.全戶加保農地之土地地籍膳本(十日內有效)。
3.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
4.農保被保險人印章及新化區農會存摺或金融機構存摺。

備註︰

1.農保被保險人戶籍遷出新化區即喪失農保資格,戶籍遷回後,應至本會重新辦理加保手續。
2.農保被保險人農地或戶籍異動時應主動向農會申 報。
3.農、健保費: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扣繳半年期保費, 請按時將保費存入存摺 。
4.申請農保給付,請直接向農會保險部洽詢辦理,申請不收任何費用。

 

伍、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一、請領資格:

  1. 申請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需年滿六十五歲。
  2. 參加農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
  3. 申請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內未領取政府發給生活補助或津 貼者。
  4. 已領取社會保險(勞保、公保、教保)
  5. 老年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而在老年農民褔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即是巳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而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87.11.13公布生效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得申領)。

二、請領手續:

  1. 本人印章。
  2. 身分證正本。
  3. 本人新化區農會存摺或郵局存摺。
 

陸、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得依「排富」規定辦理:

  1. 一、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 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超過 50萬元以上。
  2. 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經扣除「農業用地」「農舍」及「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價值後,合計未超過500萬元以上。
  3. 上述之「農業用地」指實際農用而未課徵地價稅者;「農舍」則為可提供其使用執照。
 

柒、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第三條條文於民國103年7月16日總統公布:

  1. 年滿65歲,設籍在國內且最近三年每年居住超過183天者。
  2. 申領時為農保在保中,且加保年資合計 15年者。
  3. 總統公布前已加保者,年資 6 個月未滿15年者,先領3775元﹔待年資滿15年者,開始發放7550元。
 

捌、全民健保

  1. 農保生效時,健保便生效,申請農保時可同時申報眷屬參加全民健保。
  2. 眷屬參加健保,以最近親等為限申請時請檢附 農保被保險人印章、加保者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農會扣款存摺、存摺印鑑(如1.年滿二十歲檢附學生證或殘障手冊2.軍中退伍檢附退伍令 3.外籍配偶檢附護照居留證或台灣地區旅行證 4.跨親等投保須填寫:聲明書及找一位證明人(眷屬之健保一等親))。
  3. 眷屬與農保被保險人不同戶時須檢附兩地之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