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部 Management

壹、會員資格條件︰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設籍新化區,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經審查合格得加入農會為「會員」。
  2.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設籍新化區,無論有無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得加入農會為「贊助會員」。
  3. 新化區內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以各該團體之法定代理人為代表人加入為「團體贊助會員」。
 

貳、申請加入正會員應親自辦理並檢附以下證件︰

  1. 自耕農︰
    • 全戶戶籍謄本1份(現行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且時效為10日內)或103年2月5日以後請領之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 土地登記謄本1份(農牧用地。1分地以上)。
    • 身分證正本。
    • 印章。
    • 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
  2. 若為佃農資格,請另檢附租賃契約(三七五減租及國有地租賃)須年滿一年以上,面積0.2公頃以上,或自有加上承租面積達0.2公頃以上。
  3. 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六個月以上之員工,另檢附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農場登記證。
 

參、申請加入贊助會員應親自辦理並檢附以下證件︰

  1. 印章。
  2. 身分證。
  3. 戶口名簿。
  4. 繳入會費新台幣3000元。
 

肆、申請加入團體贊助會員應親自辦理並檢附以下證件︰

  1. 市府核發之公司設立核准函。
  2. 公司最新變動登記表。
  3. 401報表(最近一次申報資料)。
  4. 負責人戶籍謄本乙份或103年2月5日以後請領之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5. 負責人身分證。
  6. 公司大小章。
  7. 入會費新台幣4000元。
 

伍、出會︰

  1. 死亡。
  2. 有農會法第16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一者。
  3. 喪失中華民國籍者。
  4.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5. 除名。

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如發現同一戶有二人以上會員時,僅能保留一人,其保留依其意願為準,如無法確定其共同意願,則以入會先後為序。

 

陸、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一、農業部為照顧弱勢農、漁民,使其  不致因經濟因素而造成子女喪失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機 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農會正會員之農民或漁會甲類會  員之漁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申請人之子女或孫子女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學、四技、二 技、五專、三專、二專等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二)學生之父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學生之父母均 已死亡、失蹤者,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三)學生前一學期德行成績乙等或七十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  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 以上之處分。學校未定獎懲換算基準者,累計警告三次或申誡三次視為小過一次。

(四)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 申請人為學生之父或母,且有再婚情形者,以申請人及其配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總額核計;學生未成年者,申請人應取得該學生之監護 權。

申請人為學生之祖父母者,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六個月 以上,並有共營生活之事實,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第一項申請人於申請後,核撥前喪失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 人、農會正會員、漁會甲類會員之資格者,不得核撥本助學金, 如有誤發之情事,應予追回。

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學生,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之學生。

(二)軍警學校之學生。但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 證影本者,不在此限。

(三)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雙軌訓練旗艦  計畫專班、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產學訓合作訓練專班、 進修推廣部(進修學校)單(雙)日班、假日班、學分班之學生。

(四)公費生。

(五)延畢學生。

(六)學士後各學系學生。

本助學金助學之學生年齡上限為二十五歲。但依大學規定之 學士學位修業年限逾四年者,以二十五歲加計所逾年限為其助學 年齡上限。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之實足年齡為準。

四、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漁)會申請本助學金,並由受理農(漁)會辦理初審:

(一)註明當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二)前一學期(重考生檢附最近一學期)之德行成績單一份, 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須檢附德行評量之獎懲紀 錄。大一(高一)上學期學生檢附高三(國三)下學期之 德行成績單辦理。

(三)以父母為申請人者,應檢附學生及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一份。

(四)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應檢附申請人與該學生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一份;祖父母與學生父母不同戶者,應另 檢附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一份。

(五)依申請表所列供審核通過撥款入戶使用存摺影本一份。

前項第三款之申請人有第二點第二項所定再婚情形者,應 另檢附申請人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一 份;學生未成年者,申請人應另檢附載有取得該學生監護權之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或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 戶口名簿。學生父母離異或死亡者,應另檢附現住人口含非現 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第一項第四款之學生父母均已死亡或失蹤者,以學生父母 死亡或失蹤證明文件替代,並另檢附申請人配偶之國民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一份。

第一項所定申請表之格式,請至農業部網頁資料下載處擷取或向各基層農(漁) 會索取填報。

第一項之申請期限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及九月十六 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農(漁)會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後,影印留存農(漁)會備 查,正本發還申請人。

五、本助學金之核撥,以同一學生於同一學期一次為限,每學期發  放金額如下: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三千 元。

數人就同一學生申請本助學金且均符合申請條件者,其核撥 順序如下:

(一)父或母;父母同時申請者,以申請在先者優先核撥。 

(二)祖父母。

學生因休學、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等原因,再就 讀同一年級同一學期,申請人得申請該學期之助學金。但同一年 級同一學期仍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提供不實之資料申領本助學金,或重複申領本助學金及政府各類  學雜費減免優待或教育補助者,本會應以書面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七、申請人於核撥本助學金前死亡者,由原申請表所載學生承受其申  請,經審核通過後撥付。

前項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之。